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宣導訊息

    轉知農業部114年4月18日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公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5-01 16:11

    公告事項:
    一、為簡化基層公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勘查作業,前經本部改制
    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農糧字第一
    一二一○六一○二八號公告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
    件在案。
    二、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公告災損天氣參數,
    或災損嚴重經本部公告者,經查證具有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基層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修正後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如下:
    (一)農民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
    土地參與下列農業政策之一有案者:
    1、參加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有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轉
    (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及大專業農轉(契)作獎
    勵等相關給付。
    2、通過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
    3、領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4、領有農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二)農民以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
    當次災害損失照片,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上傳本部資料庫
    者。
    三、農民申請上述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無上述種植客觀證明文
    件者,基層公所應抽樣勘查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申請案件,確
    認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後,填
    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本次修正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十
    四年一月一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