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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一年以上未實際營業公私立游泳池及其周邊設施』為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1-18 09:03
    1. 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之1、第21條之1及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第3條。
    2. 執行對象:本市一年以上未實際營業公私立游泳池及周邊設施(現況為停業或歇業)之所有人、管理人。
    3. 執行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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