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民政問答

    役男因獨子或家庭經濟狀況困難者,可否免當兵?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7-08 10:45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四、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
    六、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檢附資料: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診斷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財產證明、所得稅證明…。

    ※經核定服補充兵役者,自核定之日起,5年內核定原因消滅,需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承辦單位:民政課 電話:07-6814311#67。

    類別:兵役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