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民政問答

    常備兵服役期間,家庭發生變故,家屬不能維持生活,可不可以申請提前退伍,申請手續怎麼辦?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7-08 10:43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條文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無其他家屬照顧。
    三、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亟待照顧。
    七、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

    檢附資料:除戶謄本、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財產證明、所得稅證明…。

    承辦單位:民政課 電話:07-6814311#67。

    類別:兵役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