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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消息

    公告本區自113年4月13日起至4月22日止為辦理梅113年1-2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17 08:52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地區如下:
    (一)高雄市全市:梅。
    (二)那瑪夏區:水蜜桃。
    二、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辦理:
    (一)梅(果樹一):每公頃救助6萬2,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3年4月13日起至4月22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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