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高雄市及屏東縣:本辦法第6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項。
(二)新北市三芝區、萬里區及金山區:花卉(一)盆花。
(三)臺東縣達仁鄉、大武鄉、金峰鄉及太麻里鄉:特用作物(一)洛神葵。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0月24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