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 (一) 非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二) 都市土地: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