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地區如下:
(一)高雄市全市:梅。
(二)那瑪夏區:水蜜桃。
二、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辦理:
(一)梅(果樹一):每公頃救助6萬2,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3年4月13日起至4月22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