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38條、第67條、第70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2條規定辦理。 二、為阻絕本市本土登革熱發生風險,提高民眾環境自主管理警覺度,市府衛生局114年賡續辦理旨揭公告,明定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應配合之防疫事項,倘違反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條文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