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內政部114年6月3日台內役字第1141160828號函暨高雄市政府兵役處114年6月6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1403022700號函辦理。
2.僑民役男經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3項核准暫緩徵兵處理期間欲出境,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出境前應持核定暫緩徵兵處理公文及護照,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始可出境;另申請志願提前徵兵處理者,渠在臺居住未滿1年規定之申請出境作業,亦應持護照(仍具國內在學緩徵者,須附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始可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