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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邊境防疫─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檢疫』防疫措施」公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2-07 13:55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8條第1項第4款、第67條及第70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執行期間:114年3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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