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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問答

    公寓大廈如何成立管委會?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7-08 11:10
    1. 依條例55條第1項:互推1人召集會議。
    2. 依條例30條:前10日通知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2日以上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 依條例31條:2/3以上出席召開,會議成立後10日內,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4. 依55條會議等名冊資料送直轄市主管機關報備。

    承辦單位:民政課 電話:07-6814311#83。

    類別: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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