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第1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基於依法行政,具雙重國籍的役齡男子在台灣均有服兵役之義務,應接受兵役相關法令之規範。有關我國之僑民身分,應經申請取得,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僑民」,又,不具僑民身分,即屬國內一般役男身分。僑民身分之申請,在國外,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證明;在國內,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或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之役齡男子,須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經市府兵役局核准後即可依僑民役男身分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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