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據聞吹哨者源自英國警察吹哨子示警行為,現則為內部員工揭弊之代名詞。
發生揭弊行為事件可能損及部分人之利益及任職機關之聲譽,致揭弊者可能遭到解雇、調職、降級等報復性的對待。
為保護並鼓勵勇於檢舉,英、美、日等先進國家多已制定專法保護揭弊者。我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已於114年7月22日施行,是國內首部揭弊保護專法,冀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之環境。
二、 立法目的
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如:
(一) 使揭弊者免受不利的人事措施(如免職、懲處、減俸),受不利措施可請求救濟。
(二) 受理機關、人員不得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
(三) 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給與揭弊者獎金。
三、 「弊案」定義(第3條)
公部門、國營事業以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有第3條第1款所稱之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如涉及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
四、 「揭弊者」定義(第5條)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政務官、民代除外),且含委任、派遣、承攬人員等或因其他契約於政府機關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等。
五、 揭弊方式(第5、6條)
揭弊者【需具名】提出檢舉。
六、 對揭弊者的保護
(一) 禁止不利的人事措施(第8條):政府機關不得對揭弊人有不利的人事措施。如違反,依本法第11條規定,具公務員身分者可能受懲戒法、考績法或其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 揭弊者救濟方式(第9、10條)
(三) 揭弊者身分保密(第15條):受理機關、承辦業務等人員,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如有違反情形,依第15條辦理。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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