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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專區

    加強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8-07 10:54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政風處101年5月8日高市政預字第1013039030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迄今已逾18年,惟仍有諸多申報人於書面說明時,主張誤解應申報財產項目,或誤認財產項目之申報標準等不知本法規定之事由,希減輕或免除該法第12條第3項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三,依1來函,除極少數案例外,法務部廉政署認為申報人主張皆難被採信,而無行政罰法第2條但書及第18條第3項減輕或免除罰鍰之餘地.

    四,所以請申報義務人務必細心誠實申報;主動瞭解申報規定,是保護您自己免於裁罰的第一步.

    編輯:張新杰

    類別:資訊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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