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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專區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8-07 10:55

    一.依據市府政風處101年8月27日高市政預字第10130708100號函辦理。

    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已經在100年6月29日公布施行。以往公務員收賄後違背職務(如:收紅包後,准予驗收劣質工程)方為違反法律;於增訂後,公務員收賄後即使不違背職務(如:對於符合規定驗收通過之工程,收受紅包)亦會受罰,且行賄之民眾同樣違法。

    三.「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條文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即可能成立本罪,其犯罪構成要件為收送雙方主觀上具有行受賄之犯意,客觀上有前述不法行為及對價關係存在;且為免修法後因行賄者已觸法而不願出面檢舉,反致偵辦困難,同時修正同條例第5項,使犯本罪者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中自白,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自新機會。 

    類別:資訊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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