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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貪宣導】里鄰長文康活動篇part1.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9-13 10:29

    【反貪宣導】里鄰長文康活動篇part1.

    假冒眷屬或家屬代理參加案

    標題

    說明

    案情概述

    A公所編列「鄰長文康活動費」舉辦年度鄰長文康活動,每人預算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該預算之適用對象依內政部96年5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722684號函所示,僅限於鄰長不克參加時,得由鄰長之「眷屬或其他家屬」代理參加;如非上述人員,僅得以「自費」參加,不予以「公費」支應。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里長為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是《刑法》最廣義的公務員。甲里長明知乙鄰長不克參加本次鄰長文康活動,亦明知代理參加之「眷屬或其他家屬」無須繳交任何費用,竟向有參加意願卻非上述人員之丙里民收取2,000元旅遊費,並編造丙里民為乙鄰長「表妹」,由丙里民假冒其眷屬代替參加;甲里長據此向A公所申請經費核銷,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

    防治措施

    一、明訂代理參加範圍:

    鄰長屬義務職,常由眷屬或其他家屬協助服務民眾,爰鄰長本人不克參加里鄰長文康活動時,機關參照內政部96年5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722684號函釋,得由「眷屬或其他家屬」代理參加時,應於活動計畫或注意事項明訂定代理參加人員之範圍,並敘明眷屬及其他家屬之定義,避免字義不清,引發爭議。

    二、明確告知法律責任:

    機關將文康活動實施計畫及報名訊息通知各里辦公處轉告里鄰長時,應將參加對象、代理參加人員之範圍詳列於函文及通知單,並敘明「將公費補助名額轉讓未具眷屬或其他家屬身分之人員代為參加,恐觸犯法律責任」;並利用報名階段、行前說明會、出團當日等各種時機反覆宣導,確保全體里鄰長均能知悉具體規範與法律責任,避免誤觸法網。

    三、確實查驗身分證明文件:

    為確保實際參加文康活動人員均符合資格,機關得於報名表設計敘明代理參加關係之欄位,並檢附照片及出具聲明書,由本人自負法律責任,以達宣導及提醒作用;另於活動出發當天得請參加人員出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由機關工作人員詳實查驗實際參加人員之身分是否符合資格。

    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二、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三、內政部96年5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722684號函。

    四、內政部101年6月5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6168號函。

    類別: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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