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祭祀公業張邦說」派下員變動部分名冊及變動部分系統表徵求異議。
依據:
一、 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
二、「祭祀公業張邦說」114年9月26日申請書及附件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公告系管理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 茲將「祭祀公業張邦說」派下員變動部分名冊及變動部分系統表,張貼於本區合和里辦公處及該祭祀公業之公告欄,並於本所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 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有異議,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屆期若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變動後之派下現員名冊及派下全員系統表。
四、公告期間自114年10月22日至114年11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