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重度失能中低收入市民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或未請看護(傭)者、日間照顧服務者。
- 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 與照顧者均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規定不能工作之情事: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離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 為申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 出嫁女兒或兒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 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 與被照顧者均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